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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换证审核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09〕201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请如实填写附表,并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有关资料报我委审核,以便换发新证。
联系人:省经信委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 李辉;电话:0551-62871747;传真:0551-62878829。
附件: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换证审核登记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