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快速成长,保证竞赛活动健康和有序开展,充分调动建筑行业作业人员钻研技能的积极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行业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全市建筑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牵头成立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筑技能竞赛委),负责对全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监督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市建筑技能竞赛委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赛事工作,并牵头承办国家级、省级举办的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合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承办市级举办的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举办本辖区内的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举办一次。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市建筑技能竞赛委申报备案,备案后统一申请纳入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序列。
各建筑企业、建筑行业培训机构等自发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备案,备案后统一申请纳入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序列。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申报备案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底前。
第八条 举办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企业冠名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不得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进行各种非法赢利活动。竞赛活动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参加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对象为本市从事建筑行业相关职业(工种),年满十八周岁的作业人员,建筑行业培训机构的学员及其他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的人员。
举办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从业人员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原则上从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油漆工、电焊工、架子工、装饰镶贴工、精细木工、电工、防水工、建筑水工、混凝土工、模板工13个职业(工种)中选择竞赛项目,还可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选择社会紧缺、企业急需、从业人员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进行竞赛。
第十条 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竞赛前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具体的竞赛方案和竞赛规则;
4、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5、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考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6、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7、相同职业(工种)同场竞技人员不少于6人。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独立法人合法凭证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
2、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3、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及成员名单;
4、竞赛活动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措施方案;
5、竞赛考评专家名单;
6、竞赛理论题库、实操试题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在竞赛前30日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材料有异议的修改后重新提交;备案材料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知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的,按照申报备案程序,向原备案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比赛两个部分,其中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实际操作技能成绩占总成绩的70%,比赛时间应控制在4小时之内。
第十五条 对竞赛中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均合格的选手,市建筑技能竞赛委将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设高级工、技师等级的除外)和给予奖励,并选派优秀选手参加全省建筑行业“徽匠”技能大赛。
第十六条 对选送选手获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奖项、冠名支持和承办竞赛的建筑企业,按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中相关优良行为评价标准给予加分奖励和行业内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主办、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主办、承办资格,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1、不按要求履行承办比赛责任的;
2、未经有关部门的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
3、未按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的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内容的;
4、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5、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第八条以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赢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