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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对各市政府实行质量工作考核
近日,山东省政府结合省情出台《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引导各市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规定,考核结果将经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将作为对各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及落实情况)对各市政府进行考核。
《办法》共11条,分别明确了考核依据、考核原则、考核对象、考核内容、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类、考核方法与步骤、考核结果的运用、责任追究及要求等内容。《办法》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山东省政府委托该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分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5个步骤,采取评分法,结果分为A(90分及以上)、B(80-89分)、C(60-79分)、D(59分及以下)4个等级,“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为否决项,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考核结果经山东省政府审定后,由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通报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工作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和质量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据悉,除《办法》中明确的考核要点,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由山东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