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的内容
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蚌埠、滁州两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
2014年7月10日,省长王学军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蚌埠、滁州两市城市总体规划,会议原则通过了以上两个规划。
现行《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于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对蚌埠市和滁州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以及城镇化、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中原经济区等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两市现行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修编。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蚌埠、滁州两市政府分别启动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修编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推进两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与审批工作,多次赴有关市召开协调会、规模论证会、编制会,指导科学做好新一轮规划编制与修订工作。2012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对两市的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进行了审核。2013年12月,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对蚌埠、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分别进行了审查,两市政府根据审查意见,再次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蚌埠、滁州两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区域统筹、城乡协调、社会公平、资源节约、生态文明的理念和要求,较好把握了城市发展目标、市域城镇体系、基础设施统筹布局、空间分区管制及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等内容,保持和延续了自然环境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色,符合地方的实际和发展要求。规划修编工作严格履行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征求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等法定程序,较好落实了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公众和专家代表提出的意见,编制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原则同意两市城市总体规划。
两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准实施,对于我省全面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参与中原经济区和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