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的内容
关于我厅资质类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意见实行集中统一公示的公告
自2014年7月7日起,我厅在厅门户网站首页“网上办事”栏目中设立“审批公示”子栏目,统一发布资质类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意见的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示期限
资质类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意见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延续、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延续事项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公示范围
我厅所有资质类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结论为“予以许可”的,统一在厅门户网站“审批公示”子栏目中公示审查意见信息;审批结论为“不予许可”的,其审查意见不作公开公示。办事人可通过我厅门户网站“信息查询-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阅“不予许可”的具体原因。
三、异议处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送(寄)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邮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咨询电话:0551-62999880。
通讯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邮政编码:2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