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的内容
出台新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合肥市政府日前出台《合肥市关于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源头规范建设和管理行为,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健康持续发展。
在促进科学规划管理方面,严格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建立自下而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任务报批机制,合理编制和科学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确保按规定时限要求全面开工建设。对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统一监管。对不符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或不在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内的项目,不得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严禁利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直接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等活动。
在加强支持力度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和支持力度,确保将土地出让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照保障房规划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在提高服务效能方面,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一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实行联审批及“一次性告知”制度;各级效能建设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合法、合规和时效性的监督,确保各项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对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采用先进、适用的建筑产业化技术建造,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整体品质。
在加强运行监管机制方面,要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严格“三审两公示”审批程序,严禁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建立健全多部门横向联系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联合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备案后,要及时交付并统一组织分配,不得闲置、空置;保障性住房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进行动态监管,对因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置、继承、租赁、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停止补贴、腾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时退出。
在深化督办追责机制方面,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问责和责任追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市民生工程以及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意见》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致划分,作出具体要求,对在行政审批上、资金管理上、分配使用上,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由效能、监察部门参与的跟踪监督机制,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按规定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处罚期内不得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对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严肃查处骗租骗购、利用职权侵占、闲置保障性住房以及变相福利分房、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等问题;对以虚假资料骗取征迁补偿、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