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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淮南、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落实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更加高效地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我厅决定将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委托和下放给各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进一步推进资质网上申报审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一)委托审批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核准,全部委托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同时,就委托事项与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委托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落实委托事宜,授权实施。
(二)下放审批事项。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来我省从事业务活动备案事项;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人等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事项,全部下放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二、委托和下放审批时间和办理流程
(一)委托和下放审批事项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厅政务中心窗口不再受理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物业服务企业和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含延续、核定、注销,以下相同),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来我省从事业务活动备案事项,直接向业务活动所在地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二)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和流程。企业申报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行政审批,一律使用我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 登录地址: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ahjst.gov.cn)-“网上办事栏”)进行网上申报审批。企业登录“网上申报入口”(登录时统一使用CA电子认证证书,CA证书领取方式请在系统登录界面查看《金建通申请指南》),按照申报不同资质标准条件要求,录入有关信息和上传相关扫描件材料并上报审核。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登录“网上审批入口”,对企业申报的资质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审批。网上申报审批有关技术服务,由我厅信息中心承担,联系电话:0551-62871291、0551-62871569。
各地办理的二级以下资质申报审批,要同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没有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地方,应使用我厅网上平台;已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地方,应与我厅网上平台进行对接,纳入统一的审批系统,便于接受监管,统一审批标准条件。目前,实施网上审批有困难的地方,应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网上申报审批工作。
为确保网上申报行政审批顺利实施,做好与地方相关工作衔接和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调试等工作, 以及不影响企业的正常业务开展,我厅决定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内到期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物业服务企业、一级和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5年2月1日。自2015年2月1日起,企业申报资质核准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等事项,继续按正常程序办理。
(三)公开资质申报审批结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企业申报材料完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我厅委托审批事项审查通过的,发给由我厅统一编号和盖章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证书打印和使用管理,执行我厅统一管理规定。对企业申报资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原因告知企业。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四)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备案。根据有关要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纳入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平台。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及分支机构备案办理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通过我厅公文传输系统上报我厅备案,并附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便于我厅将企业有关信息录入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平台,企业的信息得到及时更新和在外地开展业务得到认可,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原委托各地审批的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按此要求办理。
三、做好房地产类企业一级资质申报初审工作
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除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要求提供纸质申报审批材料, 报送我厅政务中心窗口外,同时要按资质要求在网上填报企业相关基本信息(不需要上传申报材料相关扫描件),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申报资质的主要指标和条件进行初审认定(见附件1、2表)出具意见,一并经我厅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申报和审核、审批一律通过我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办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委托和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推行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着服务企业,方便企业,指导企业按规定要求做好资质申报工作。同时,要按照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等要求,认真审查、审批和备案相关工作,定期对资质审批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7月15日和下年度元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我厅,包括有关意见建议。同时,要将辖区内房地产类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表)一并报我厅备案。
(二)落实责任。各地要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落实资质审查、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的责任,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和公开申报审批流程,公布受理审批有关事项和审批时限,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要加强廉政教育,细化廉政风险防控点,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切实做到审批规范、提速增效、服务企业。
(三)严格监管。各地要严格企业资质审批事前事后动态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评价机制,重点对开发企业提供房屋质量、销售行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估价机构的信誉等,以及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执行情况和投诉情况的处理,定期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对投诉多、存在不良经营行为和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依法采取限制资质升级或延续、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直至取消资质。各地在资质审查时,应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把动态监管情况和信用评价纳入资质审核重要内容。
我厅将依托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对各市资质审批情况实行监控,并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收回委托办理资质审批事项。
各地在资质申报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务中心窗口或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1.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内容表
2.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内容表
3.房地产类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