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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节能函〔2015〕1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材料
(一) 各县市区经委(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请示文件(原件)。
(二)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 企业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请示(应说明企业概况、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行清洁生产情况、申报产品情况、申报理由等)(分别向市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请示);
2.《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一种产品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予认定),申报表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政府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证明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的文件;
4.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掺渣检测报告
6. 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7.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 原(燃)料的来源证明(原产废渣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中间商不算);
9.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10. 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独立计算盈亏的说明;
11. 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复审申报企业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12. 申报材料统一用胶装方式,按合经信节能〔2015〕26号文件要求装订,防止传递和查阅过程中发生散乱,书脊处请标注年份及企业名称。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条目的;
(二)属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条目的;
(三)未稳定运行生产的企业;
(四)其它不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相关政策的。
三、受理时间
从2015年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批次每年受理二次,分别为上半年一次,截止时间为3月10日;下半年一次,截止时间为9月10日。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抽查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抽查率不少于30%,从2015年起,每年从5月初至8月底对各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情况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抽查内容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产值、利税、从业人员数等;
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年税收减免情况;
3. 现场核对相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资料;
4.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的建议等(附表1)。
五、其他
合经信节能〔2015〕26号文件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按原文件执行。
联系人:王勇 郭梅 电话:0551-63538803 ;邮箱:nyb8803@163.com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