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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项目管理“四项制度”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省经信委对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建立了四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跟踪调度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要求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加强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类项目的跟踪调度,项目竣工后由省经信委或委托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组织验收。对已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建设周期内的,及时掌握进度、预期完工时间;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半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收回已安排资金;未能如期完成,停工或延期半年以上的,须调查停工或延期原因,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中予以说明,同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如遇项目实施单位重大变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须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二是建立约谈报告制度。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定期将辖区内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类项目实施情况通过省中小企业网络服务平台报告省经信委。根据各地反映和审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省经信委将会同相关市、县经信委约谈项目承担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三是建立审计抽查制度。对于项目竣工后的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类项目和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服务机构业务补助类项目,省经信委组织随机抽查,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审计,主要审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期目标实现等情况。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查实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不能正常运营开展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经信委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安徽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