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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落实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现就规范企业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许可后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执行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合建建管(2015)42号)相关要求。
二、施工许可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出现下述几类情形之一:1、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4、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5、其他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情形。
(二)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投标时的资格条件。
三、变更流程
(一)施工或监理企业填写《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并附变更原因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其他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备案。
四、施工许可前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提供有明确备案意见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原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办理窗口按照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前(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算),不得在我市范围内再担任新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特此通知
附件: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doc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