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的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住宅厨卫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设管理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宅厨卫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34/T5026-2015)(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厨卫烟气排放系统(以下简称“烟气排放系统”)施工质量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明确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烟气排放系统工程质量验收管理,牵头组织实施规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烟气排放系统施工图时,必须按照规程规定,详细注明对“排气道、防火止回阀、层顶风帽”等构配件质量规格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监理单位要依据规程强化对烟气排放系统构配件进场的抽检、隐蔽施工和交接工序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对烟气排放系统构配件进场验收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同时依照相关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格施工、严格验收,保证烟气排放系统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
二、要严格执行规程。烟气排放系统的排气道、防火止回阀、风帽及其辅助材料等的物理力学性能和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特别是要按照规程第3.0.6条、第4.2.2条等规定,采用在工厂机械化生产、整体成型的排气道;排气道系统应由厂家统一提供;排气道外壁进气口下部必须有“产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及批号、识别联系电话”等永久性的标识,标明生产厂家,真正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严禁手工抹制排气道在我市建筑工地的使用。
三、要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规程的措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对照规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烟气排放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继续按照《关于加强住宅预制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0〕16号)等文件要求,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包括排气道在内的烟气排放系统构配件产品专项抽查,核对构配件产品入场台帐登记表,随机取样进行监督检测,对不符合规程要求,一律责令拆除返工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同时对相关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规程的严格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