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委(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
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制订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工作的通知》(皖经信产业函〔2013〕1047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就上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申报范围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中规定的除锌冶炼、酒精、味精、柠檬酸以外的15个重点行业,申报条件为不低于《管理办法》中2013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范围标准,并在2014-2015年可以完成淘汰拆除的项目。同时比对铅蓄电池等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对照“十二五”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见附件3),研究制订2014-2015 年重点行业(尤其是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计划。
各地依据以上要求,提出符合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生产线)。填写《2014-2015 年安徽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见附件2),将淘汰计划于2013年10月23日前以正式文件(同时附申报材料电子版)报市经信委。
2、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填报项目,认真查证申报项目需要的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等(证照不齐的不予受理)证照,严格审核,层层落实责任人,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资料准确、有据可查。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经信委要求,对2011年由省经信委以皖经信产业〔2011〕257号文上报的“十二五”期间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必须于2014 年底全部完成。请相关县(市)区对照目标计划(名单见附件3),尽快落实措施,凡未完成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列入2014年度淘汰计划,提前完成。
联系人:班业群 联系电话(传真):0551-63538802
附件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制订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工作的通知》(皖经信产业函〔2013〕1047号)
附件2:2014-2015 年安徽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
附件3:“十二五”安徽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表
附件4:2011-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所有附件材料见市经信委网站通知公告栏)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印
附件1: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制订
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产业函〔2013〕1047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制订2014-2015 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3〕638号),为适应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研究制订2014-2015年淘汰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以及铅蓄电池等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摸清落后产能存量情况,并对照“十二五”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研究制订2014-2015 年重点行业(尤其是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计划(格式见附件1)。请在集中审核并与对应处室衔接后,将淘汰计划于2013年10月30日前报省经信委。
二、扎实做好2013年淘汰落后工作
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已发布的三批公告,请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计划落实落后产能的关闭停产和设备拆除,尽快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同时,继续发挥好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和电力监管,加强环保、土地、质量、安全、能耗限额标准等执法处罚,落实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完善职工安置政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2013年目标任务。对逾期未实施关闭、拆除的落后产能,将按要求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与停供电措施。
三、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提前完成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2011年经各市审核并由我委以皖经信产业〔2011〕257号文上报的“十二五”期间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必须于2014 年底全部完成。请各市对照目标计划(名单见附件2),尽快落实措施,凡未完成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列入2014年度淘汰计划,提前完成。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23日
2014-2015 年安徽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doc
“十二五”期间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xls
2011-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财政资金奖励范围.xls